事关科技创新、爱国卫生、农业“芯片”等

新疆一批新法规施行将影响“你我”

2026-04-15来源:新疆日报

石榴云/新疆日报记者 王娜

5月1日起,新疆一批地方性法律法规将开始施行,事关科技创新、爱国卫生、农业“芯片”、农村集体“家底”、胡杨林保护等。这些新法规不仅会影响行业发展,更与我们的日常生活紧密相连,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为科技创新保驾护航

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是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的战略支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技创新条例》于2026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本次立法采用立新废旧的形式,出台《条例》的同时废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条例》,以更好适应科技创新发展的新形势、新要求。

《条例》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设立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对在科技创新活动中做出重要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稳定支持基础研究的投入机制,逐步提高基础研究经费在全社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经费总额中的比例。

自治区建立完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体系,支持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深化职务科技成果权属制度改革,对持有的科技成果资产实行单列管理。探索建立符合技术转移服务专业人员职业特点的职称评审制度。

鼓励和支持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企业和社会组织等建设概念验证中心、小试中试基地和检验检测机构,为科技成果的技术概念验证、投产前试验、试生产以及产品示范验证等活动提供服务。

《条例》还规定,可以采取财政资助、奖励等普惠性财政后补助方式,支持和引导企业增加研发投入;建立健全有利于女性科学技术人员的培养、评价和激励机制,在项目申报、考核评价、岗位聘用等方面,适当放宽年龄限制,对孕哺期女性科学技术人员适当延长评聘考核期限。

此外,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应当将科学技术人员承担企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成果转化等活动的实绩,作为考核评价、职称评审和岗位聘用的重要条件,不得唯论文、唯职称、唯学历、唯奖项。

硬核保护做强农业“芯片”

种子是农业的“芯片”,是国家粮食安全的命脉。2026年5月1日起,新修订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将正式施行。

修订后的《办法》更加适应新形势新情况,将种质资源保护放在首要位置,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建立种质资源库(圃)、种质资源保护区和种质资源保护地,明确种质资源保护单位,并严格划定保护范围和界线,设置保护标志。禁止擅自占用上述种质资源保护场所。

《办法》明确,重点收集并加强保护珍稀、濒危的,自治区特有和具有地方特色的种质资源;开展种质资源普查、收集、整理、鉴定、登记、保存、交流和利用等工作,建立健全种质资源档案,定期公布可供利用的种质资源目录;对珍稀、濒危等种质资源发布动态变化和预警信息。

《办法》通过制度设计,将支持创新与有效管理有机统一起来。支持种子企业与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在育种关键共性技术创新、优异基因挖掘、新种质创制、新品种培育等方面开展联合攻关,建立以市场为导向、保障安全、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产学研相结合的创新合作机制。

同时要求,主要农作物、林木、草品种推广应用前,应当依法通过国家级或者自治区级审定;应当审定的林木品种未经审定通过的,不得作为良种推广、销售,但生产确需使用的,应当经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认定后使用;已通过审定或认定但后续出现不可克服的严重缺陷、种性严重退化等问题的品种,撤销其审定、认定,并停止推广、销售。

《办法》对植物新品种保护、种子生产经营和监督管理等工作也提出明确要求。比如明确了建立种子生产经营档案制度、种子样品保存制度、种子标签制度、委托代销和订单式生产备案制度等。对以互联网、展销会方式销售种子的行为也提出相关要求。

公共场所将全面控烟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由自治区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订通过,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

根据该条例规定,5月1日起,新疆公共场所将全面控烟。医疗卫生机构、影剧院、商场(店)、书店、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体育馆、车站候车室、机场候机厅、公共交通工具、公共电梯轿厢等室内场所禁止吸烟(含电子烟),划定的吸烟区或者设置的吸烟室除外。

幼儿园、中小学校园以及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公共场所也禁止吸烟,包括电子烟。在非禁止吸烟场所吸烟,要合理避开他人。禁烟场所的经营者或管理者应当做好控制吸烟宣传教育工作,及时劝阻吸烟者。

该条例明确,公民是自己健康的第一责任人,应当树立和践行对自己健康负责的健康管理理念,主动学习健康知识,保持个人和家庭卫生,养成文明健康绿色环保的生活方式。

根据该条例,在公共场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瓜果皮(壳)、纸屑、烟头、口香糖、废旧电池、饮料瓶、塑料袋等废弃物;在楼道乱堆乱放杂物以及随意在公共设施、建筑物和树木上涂写、刻画、粘贴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各种广告等行为将被禁止。

该条例倡导优先选择步行、骑行、公共交通工具等绿色出行方式,减少使用一次性用品,树立全面、均衡、适量、科学的饮食习惯,保持充足睡眠等;加强对抑郁症、焦虑症等常见精神障碍和心理行为问题的关注、识别和干预。

此外,该条例明确,建立健全健康影响评估制度,在制定重大政策、重大规划,实施重大工程项目时,根据实际需要,对公共卫生安全、健康环境和生活、健康服务和保障等开展健康影响评估。

事关集体“家底”和胡杨林

除自治区级法规外,昌吉回族自治州也有两部新法规于2026年5月1日起实施,事关农村集体“家底”和胡杨林,聚焦地方特色问题,回应民生关切。

《昌吉回族自治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条例》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构建产权明晰、分配合理的运营机制,探索资源发包、物业出租、居间服务、经营性财产参股等多样化经营方式,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

根据此条例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根据发展需要聘请经营管理人员;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长期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且做出贡献的,经过法定程序可以认定为“名誉成员”,工作期间享有参与分配集体收益、享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供的服务和福利等。

此条例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土地资源整合、盘活闲置资产等方式开展自主经营;与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供销合作社等经营主体开展合作经营;通过以强带弱、联合经营等方式,实现资源要素整合。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胡杨林保护条例》所称胡杨林,是指生长在新疆木垒鸣沙山国家沙漠公园范围内的胡杨林以及县域内其他胡杨林木。

该条例明确,对属于古树名木的胡杨林木建立档案,设立保护标志,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设立管护站点,配备专职巡护人员,对胡杨林进行有效管护;实施胡杨林木抚育、植被恢复以及其他有益伴生植物的保护工作。

该条例规定,加强胡杨林及其周边区域地下水监测、管理工作,严格控制地下水取用量,保障胡杨林生态用水。禁止破坏胡杨树根、树桩以及捡拾胡杨树枝干;禁止对胡杨树剥皮、刻划、涂污、敲钉、折枝,或攀爬胡杨树,在树上悬挂、缠绕其他物品。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破坏胡杨林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