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出台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

2026-01-07来源:新疆日报

石榴云/新疆日报记者任华从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获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日前出台,旨在加强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传承弘扬英烈精神和爱国主义精神,更好发挥烈士纪念设施褒扬英烈、教育后人的红色资源作用。

近年来,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高度重视烈士褒扬工作,制定了一系列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的相关措施。为深入推进、全面加强全区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工作,制定出台《办法》,共计29条,分为总则、分级保护、规划建设、运用维护、组织管理、附则等6章。

《办法》指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烈士纪念设施的建设和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等相关规划,将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工作经费列入本级预算,用于烈士纪念设施修缮维护、设备更新、环境整治、展陈宣传和祭扫纪念活动等。

在完善分级保护制度方面,《办法》提出,要根据烈士纪念设施的纪念意义、建设规模、保护状况等因素,将其分为国家级、自治区级、州市(地)级、县级和暂未确定保护级别的烈士纪念设施。根据烈士纪念设施的类别、规模、保护级别以及周边环境等情况,划定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规范保护管理工作。

在规划建设方面,《办法》明确烈士纪念设施的新建、迁建、改扩建的审批程序和建设要求,要符合自治区实际和社会公共利益,避免盲目建设和资源浪费,体现烈士纪念设施规划建设的严肃性和科学性,便于各地操作执行。

在运用维护方面,《办法》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运用媒体宣传、社会宣传、公益广告等多种方式,展现烈士纪念设施风貌,宣传弘扬英烈事迹和精神,扩大教育覆盖面。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和管理单位要充分挖掘、深入研究与设施紧密关联的历史事件、英烈人物事迹和精神,不断丰富展陈讲解的内容,定期更新和优化纪念馆展陈。

《办法》还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鼓励志愿服务等方式,扩大社会参与度,形成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工作合力。并明确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的监督职责及违反禁止性行为的法律责任,确保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合法合规,在全社会营造缅怀英烈、致敬英雄的浓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