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立法预防和惩治毒品违法犯罪行为

2024-10-22来源:法治日报-法治网

记者 潘从武

“禁毒工作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禁种、禁制、禁贩、禁吸并举的方针,实行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有关部门各负其责和社会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9月27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禁毒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将于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为预防和惩治毒品违法犯罪行为,保护公民身心健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条例》共设置8章56条,包括禁毒宣传教育、毒品和制毒物品管制、戒毒管理和服务、禁毒国际合作、禁毒工作保障等内容。

《条例》明确规定了禁毒委员会成员单位应当依法履行禁毒工作职责,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定期向本级禁毒委员会报告禁毒工作情况。公安机关负责毒品查缉、毒品原植物禁种、毒品案件侦查、吸毒人员查处和动态管控,负责易制毒化学品购销运输管理和本系统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康复场所的管理,结合工作职责指导和支持社区戒毒、社区康复等工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本系统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康复场所的管理,结合工作职责指导和支持社区戒毒、社区康复等工作;同时,卫生健康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急管理部门、民政部门以及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禁毒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相关禁毒工作。

《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常态化开展禁毒宣传教育工作,建立健全与法治教育、道德教育、科普教育、职业教育相结合的全民禁毒宣传教育体系,推动家庭、学校、社会联动,普及毒品、新精神活性物质等具有成瘾性有害物质的识别与防范知识,提高公民的禁毒意识和自觉抵制毒品的能力。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禁毒宣传教育和管理,并结合工作实际,积极参与社会性禁毒宣传教育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对村民、居民以及流动人口的禁毒宣传教育,鼓励在村规民约、居民公约中规定禁毒内容。

《条例》鼓励和支持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社会工作者等社会力量参与毒品预防,禁毒宣传教育、科学研究,戒毒社会服务等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其进行指导、培训,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